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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准法执补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波与刘彦军、吴瑞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刘彦军,吴瑞霞,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准法执补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彦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执行人吴瑞霞(系刘彦军妻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本院在执行陈波与刘彦军、吴瑞霞、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彦军、吴瑞霞、刘军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等机构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刘彦军所有小型汽车两辆、被执行人吴瑞霞有小型汽车一辆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波提供不了车辆的具体位置同时要求待被执行人刘彦军、吴瑞霞、刘军资金回转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波发现被执行人刘彦军、吴瑞霞、刘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奇明生执行员  王 旭执行员  武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东附: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