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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陆某、耿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耿某,庄某,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11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绰号“老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金丽艳,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耿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4年8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耿某、庄某、万华成、张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华成在本案审理期间脱逃,本院已裁定对其中止审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金丽艳、被告人耿某、庄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陆某与周丹华(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耿某、庄某、张某、万华成(另案处理)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南夏墅等地,多次组织他人使用麻将牌以“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人民币4万元。其中,被告人陆某为赌博组织者;被告人耿某在赌档中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庄某在赌档中多次望风、寻找赌点,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张某多次开车接送赌客,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元。另查明,2016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陆某、耿某等人再次组织王波、庄国英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付家塘青洋路东侧正伟钓鱼农庄内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赌资人民币14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庄某、张某已经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耿某、庄某、张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等人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收缴物品清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耿某、庄某、张某等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耿某、庄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耿某、庄某、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张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陆某、耿某、庄某、张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认为其属坦白、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被告人耿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被告人陆某、耿某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庄某、张某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