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7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玉凤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773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玉凤,住广州市萝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玉凤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9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李玉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裁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李玉凤的起诉。上诉人李玉凤认为,其与陈辉签订的《关于借款与付利息一事》中确认上诉人李玉凤已于2014年5月20日将借款汇至陈辉在深圳市交通银行福田区新洲支行开设的银行卡,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在事后补充约定本次借款的履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证据显示,上诉人李玉凤与被起诉人陈辉并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上诉人李玉凤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李玉凤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萝岗区。上诉人李玉凤主张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起诉人陈辉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闽清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玉凤坚持在一审法院起诉,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李玉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