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东富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谭昕璐劳动争议2016民终1346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富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谭昕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富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赓、樊玉霞,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昕璐。上诉人广东富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富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富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富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