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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庄海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尚云、乔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海波,纪尚云,乔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418号申请人庄海波。被执行人纪尚云。被执行人乔莉梅。本院在执行庄海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尚云、乔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法合议终结(2012)鄂托民初字第135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托民初字第135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