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江与张栩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张栩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571号原告:刘江,男,个体,住通河县通河镇新建街二委*组。被告:张栩泠,女,无职业,住通河县通河镇隆达*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库职务:总经理原告刘江诉被告张栩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刘江负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