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学吴某某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吴某某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13刑初27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学吴某某建,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贵阳市白云区。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6)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学吴某某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莉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学吴某某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吴学某某建在贵阳市白云区恒阳大厦一栋一单元104室内摆放一台轮盘机、2016年4月1日,吴学吴某某建在该栋一单元908室摆放一台草花机、三台水浒传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在两处雇佣工作人员为参赌人员加减分数、按固定比例将积分与现金进行兑换,从中盈利,2016年4月5日,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将上述两处赌场查获。经贵阳市公安局赌博机认定委员会认定,被查获的三种机型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型,飞轮盘游戏机一组共十二个操作单位、草花机一组共八个操作单位,三台水浒传机共三个操作单位,共计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型二十三台。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从而证实被告人吴学某某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吴学吴吴某某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学某某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起,被告人吴学某某建在贵阳市白云区恒阳大厦租赁房屋开设赌场,2016年3月8日在该大厦一栋一单元104室内摆放一台轮盘机、2016年4月1日,吴学吴吴某某建在该栋一单元908室摆放一台草花机、三台水浒传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在两处雇佣工作人员为参赌人员加减分数、按固定比例将积分与现金进行兑换,从中盈利,2016年4月5日,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将上述两处赌场查获。经贵阳市公安局赌博机认定委员会认定,被查获的三种机型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型,飞轮盘游戏机一组共十二个操作单位、草花机一组共八个操作单位,三台水浒传机共三个操作单位,共计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型二十三台(操作单位)。案发后被告人吴学某某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学某某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学吴吴某某建的供述,证人在赵某某赵应芬、王某、林某、姚某、赵某、赖某、张某、彭某、池某、郭某的证言,贵阳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及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情况说明,病情诊断证明,被告人吴学吴吴某某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学某某建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学某某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学某某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学某某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吴学某某建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建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学某某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二、作案工具飞轮盘游戏机一组共十二个操作单位、草花机一组共八个操作单位,三台水浒传机共三个操作单位,共计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型二十三台(操作单位)(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予以没收,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销毁。审 判 长 刘佳玲审 判 员 马雪恒人民陪审员 李洪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