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执6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静与沭阳荣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沭阳荣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6172号申请执行人周静,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沭阳荣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贤官镇贤官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康佐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静与被执行人沭阳荣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静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5)宿中民终字第02837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明,被执行人沭阳荣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11日履行完毕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沭阳荣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执行立案前将本案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静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静对沭阳荣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大伟执行员 徐晓军执行员 王学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