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张某某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凌某某,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凌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正言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凌小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9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887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广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