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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民申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赣州市现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赣州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赣州市现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赣州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4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赣州市现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公路**号**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萃,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钦昕,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赣州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许先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泉,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赣州市现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文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赣州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泵制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代文化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现代文化公司要求水泵制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7634.48元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不能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况且现代文化公司已提供了物品损失的公证证据,在一、二审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应当采信公证书公证的物品损失。2.一、二审判决认定现代文化公司违约并支付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租赁房屋坍塌时,原合同已过期,双方是口头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原判决认定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房屋坍塌系质量不合格,责任在于出租方即水泵制造公司,涉案房屋为违规建筑,依规不得出租,出租方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其违约金诉请。现代文化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水泵制造公司提交意见称:现代文化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现代文化公司一审中反诉要求水泵制造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87634.48元,并于2013年7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委托鉴定申请书。为此,一审法院按照规定委托江西东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现代文化公司申请事项进行评估鉴定。2015年2月4日,该评估公司回函致一审法院,作出关于退回“赣州市现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物品受损价值评估项目”的说明,该评估公司意见为“鉴于目前当事人双方对该评估项目所需的损失数量、损失程度以及造成损失的原因存在严重分歧,导致我们无法进行资产评估,现将该委托评估项目退回,同时,退回预交的评估费”。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现代文化公司对其货物损失的价值,因委托评估公司无法评估,而其提供的公证书证又不能判断认定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故现代文化公司因未能提供货物损失的价值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判决未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287634.48元的诉讼请求,认定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况且,一审法院已考虑到货物受损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天气因素影响,酌情判决水泵制造公司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50000元,已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兼顾了双方权益,处理并无不当。2.关于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之规定,虽然房屋坍塌时,原租赁期间届满,但现代文化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水泵制造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予以认可,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而原租赁合同中有关于逾期支付租金费用应承担违约金责任的约定,故一、二审法院根据现代文化公司逾期交付租金的事实,按照继续有效的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适用法律符合规定,没有错误。至于涉案房屋坍塌的责任问题,原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租赁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均由现代文化公司负责,现代文化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所涉仓库房屋在其承租时存在质量及其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因此,现代文化公司事后以该主张抗辩不付租金及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现代文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赣州市现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建文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付 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