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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冉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某,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19日凌晨1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玉山村冉某甲家,冉某某、穆某某等人打牌赌钱时,冉某某与穆某某因欠钱一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冉某某说:“把灯拉了打他(指打穆某某)”,接着屋里的灯被人拉灭,等灯亮后,穆某某头部、嘴唇受伤。同年3月31日,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某某右眼外侧裂创,留有瘢痕累计长4.1厘米,右上唇贯通创,右上唇裂创,牙根裂创。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冉某某到满城区公安局神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冉某某一次性赔偿穆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2000元,穆某某对冉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证人冉某甲、王某甲、冉某乙、王某、王某乙、耿某、冉某、冉某丙、耿某某、冉某丁、冉某戊、冉某己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及调查笔录,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二级,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冉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认为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罚,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监管的评估意见,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勇致代理审判员  王金印人民陪审员  穆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