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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永发与大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发,大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481号原告:刘永发,男,汉族被告:大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艳,经理。被告:王博,男,汉族,成年人,个体原告刘永发诉被告大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经本院查找无法向被告王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发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永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返还给原告刘永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欣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