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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秀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309号被执行人王秀章,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2462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王秀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王秀章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秀章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者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