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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36号之一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聂志远、张小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聂志远,张小莉,杨长瑞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6)津0116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聂志远,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小莉,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杨长瑞,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志远、张小莉、杨长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聂志远、张小莉、杨长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