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有德与被执行人王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德,王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德,男。被执行人王美康,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有德与被执行人王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服刑中,申请执行人李有德书面同意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