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李先兵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南县林业局,李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南县林业局,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法定代表人胡文电,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华阳,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先兵。申请执行人衡南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李先兵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衡南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先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衡南县林业局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先兵履行“一、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恢复原状;二、罚款14667元”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先兵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先兵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先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衡南县林业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先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衡南县林业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仲元审判员 陈三平审判员 许志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