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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秦刚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刚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刚,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2009年11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6年6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冠华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刚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蔚、许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刚及其辩护人李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秦刚伙同赵某(已判刑)、雍某(已判刑)、孙某(已判刑)、徐某(已判刑)等人在开封市龙亭区星云山庄马某租房处“推饼”,因发现被害人李某作弊,被告人秦刚等人对李某进行殴打,又强行向李某索要现金25500元。后被告人秦刚分得现金5000元,赃款已挥霍。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秦刚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赵某、雍某、徐某、孙某、刘某、马某、冯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收到条、谅解书及被告人秦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秦刚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秦刚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秦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有关以上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守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