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邹后东与谢新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后东,谢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33-1号申请执行人邹后东,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谢新峰,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谢新峰合同诈骗罪退赔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谢新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邹后东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