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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怀能、王洪来与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林怀能,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洪来,居民,被执行人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孙明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明坚,居民。本院在执行林怀能、王洪来诉被告告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响水县港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应得款项,但是该款项尚未满足发放条件,被执行人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