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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XX强与张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张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348号原告:XX强。被告:张卫。原告XX强与被告张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XX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曹 忠人民陪审员  祁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