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XX强与张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张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348号原告:XX强。被告:张卫。原告XX强与被告张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XX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曹 忠人民陪审员 祁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