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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丁平、孙建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丁平,孙建霞,张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09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丁平。被执行人孙建霞。被执行人张立明。本院在执行张伟与丁平、孙建霞、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4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