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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翟世荣与舒纲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世荣,舒纲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翟世荣,女,196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舒纲东,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2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纲东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舒纲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杞县金城大道支行62×××57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 前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221执1131-1号申请执行人翟世荣,女,196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杞县西关陈庄村84号。身份证号:410221196105050028。被执行人舒纲东,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杞县西关陈庄村84号。身份证号:41022119680318003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2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纲东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舒纲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杞县金城大道支行62×××57的账户存款4000元,扣划至杞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尹秋峰审判员王洪湾审判员张云霄二O一七年一月四日书记员项前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221执1131-2号申请执行人翟世荣,女,196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杞县西关陈庄村84号。身份证号:410221196105050028。被执行人舒纲东,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杞县西关陈庄村84号。身份证号:41022119680318003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2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纲东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舒纲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杞县金城大道支行62×××57的账户存款2538元,扣划至杞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尹秋峰审判员王洪湾审判员张云霄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项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