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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徐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644号原告:遵义市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汇川区温州路新舟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林育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光辉,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遵义市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遵义市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