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世铭、孙丽英与洪小丹、陈政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小丹,陈政,陈莉莉,吴世铭,孙丽英,陈大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小丹,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政,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莉,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世铭,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英,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陈大团,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诉人洪小丹、陈政、陈莉莉因与被上诉人吴世铭、孙丽英、原审被告陈大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向洪小丹留置送达受理上诉通知书和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于2016年7月8日向陈政、陈莉莉公告送达受理上诉通知书和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上诉人洪小丹、陈政、陈莉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均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小丹、陈政、陈莉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