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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含蓉、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含蓉,屈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642号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直。委托代理人杨渝军。被告张含蓉。被告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含蓉、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含蓉、屈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