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含蓉、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含蓉,屈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642号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直。委托代理人杨渝军。被告张含蓉。被告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含蓉、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含蓉、屈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