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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259号

孙福国与王修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福国,王修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国,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修江,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孙富国申请执行王修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修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筱

审 判 员  李魏巍代

审判员  潘 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超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