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国,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修江,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孙富国申请执行王修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修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筱
审 判 员 李魏巍代
审判员 潘 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超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