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瑞庭与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庭,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791号原告王瑞庭,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3766号中金花园第1/2栋1单元417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彬,总经理。被告李洪彬,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王瑞庭诉被告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彬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立案。王瑞庭诉称,2014年12月22日,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彬以资金紧张为由,向王瑞庭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同时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王瑞庭通过朋友的账户转给李洪彬1,000,000元,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借据一张。后王瑞庭多次要求其偿还借款,均未曾还款,故起诉到法院,请求1.判令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彬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彬承担。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瑞庭诉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借条的履行地在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借条的履行地和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长春市南关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规定,该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借条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件应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春市亚泰大街3766号中金花园第1/2栋1单元417号,该地址确属长春市南关区,该案件应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