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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启行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建议合并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志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仿古城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银海洗浴中心”,要求为其提供小姐,因该洗浴中心值班的员工被害人黄某某没有给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小姐,随后被告人刘某某便邀集了张某(14岁)、“进进”(姓名不详)等人返回“银海洗浴中心”,被告人刘某某进店后就朝被害人黄某某头部打了一拳,随后又从身上抽出一把跳刀将黄某某左胳膊刺伤,并将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及店内一名员工追赶出洗浴中心后,被告人刘某某又手持一把砍刀返回洗浴中心大厅,用砍刀刀背将坐在大厅内的员工被害人陈某某左手打伤,随后又用砍刀将“银海洗浴中心”内的电视机、吊灯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砸坏的电视机鉴定价值为1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艾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曾某、张某、吴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玉)扣字[2016]0198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凶器照片一张,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常鼎价认证字[2016]211号关于一台金星电视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司法鉴定文书鼎司鉴[2016]医临字第033号关于陈某甲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034号关于黄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035号关于陈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常政司鉴[2016]临鉴字18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玉霞派出所干警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一份、情况说明三份、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玉霞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刑初字第00357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户籍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二个月拘役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本院予以采纳,在原判决撤销缓刑后与原判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罚,应当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刑初字第0035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尚春人民陪审员  王振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