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郑晖与罗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晖,罗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449号申请人:郑晖,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申请人:罗文,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人郑晖诉被申请人罗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晖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郑晖以不动产(房地权证:全字第××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文银行账户余额26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额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郑晖提供担保的财产(其所有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儒学路×××小区××幢×单元×××室,房地权证:全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婵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