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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鲁静与刘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静,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鲁静,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刘文,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刘文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7,4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闸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