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桂刑申61号蒋太荣:你因自诉桂林市七星区政法委犯诽谤罪一案,对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全立刑初字1号刑事裁定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以及(2016)桂03刑申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指令全州县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经审查认为,你控诉原审被告人桂林市七星区政法委犯诽谤罪,桂林市七星区政法委作为机关单位,不构成诽谤罪的主体要件,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