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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桂刑申61号蒋太荣:你因自诉桂林市七星区政法委犯诽谤罪一案,对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全立刑初字1号刑事裁定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以及(2016)桂03刑申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指令全州县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经审查认为,你控诉原审被告人桂林市七星区政法委犯诽谤罪,桂林市七星区政法委作为机关单位,不构成诽谤罪的主体要件,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