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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9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运琦与宿州市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琦,宿州市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9400号申请人:王运琦,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宿州市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周杰,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王运琦与被申请人宿州市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运琦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工程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王运琦已向本院提供李嘉鑫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环城河南侧、东昌路西侧尚街国际新天地D-8、D-9#楼1606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产、担保人张春玲提供自己所有的皖L×××××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担保人李嘉鑫提供自己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环城河南侧、东昌路西侧尚街国际新天地D-8、D-9#楼1606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运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工程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李嘉鑫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环城河南侧、东昌路西侧尚街国际新天地D-8、D-9#楼1606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三、担保人张春玲自己所有的皖L×××××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均允许居住、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