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自愿与贾法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愿,贾法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863号原告陈自愿,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家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法剑,曾用名贾保健,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自愿诉被告贾法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孟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愿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原告陈自愿承担。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