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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1503号

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潘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1503号

原告: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万辉星城2幢110号,组织机构代码:08744870-4。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该公司职员。

被告:潘腾,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由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友泉

代理

审判员  林姗姗

人民陪审员  林双如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佳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