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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闻县人民法院与李海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人民法院,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5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海龙,曾用名黄李龙,男,汉族,住徐闻县徐城镇东方。身份证号码:×××0013。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移交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海龙贩卖毒品财产型纠纷一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8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海龙应缴纳处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海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后,被执行人李海龙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又缺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又缺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25执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可以自行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进云审判员  戴志彪审判员  邓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运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