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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6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项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项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327号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新江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967196X1。法定代表人:谷文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林军,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建华,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被告项建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 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