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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红玉与李会英、将七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红玉,李会英,将七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覃红玉,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李会英,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将七一,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覃红玉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会英、将七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彭苏平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莉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