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10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敏与成都海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成都海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0117号原告李敏。被告成都海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海波。原告杨伟与原告李敏与被告成都海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敏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