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任晓军与杨慧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军,杨慧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980号原告任晓军,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被告杨慧琴,女,1998年1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原告任晓军诉被告杨慧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晓军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任晓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任晓军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 王 彦人民陪审员 :冯思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旭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