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汤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781号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街张家山5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汤国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荷花街12号6楼7号。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