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悳申请执行林兴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悳,林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陈悳,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林兴刚,男,1983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本院受理的陈悳申请执行林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113执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作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