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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福昌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福昌环保有限公司,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000号原告:南京福昌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长丰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朝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56号。法定代表人:巨建辉,执行董事。原告南京福昌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福昌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