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永昌、郑瑞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陈永昌,郑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282-1号原告: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一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旭明、陈佳豪,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昌。被告:郑瑞法。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计2268元,由原告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 滨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珏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