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行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宗义诉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义,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982号原告王宗义,男,1944年8月10日出生。被告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杜陵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利,主任。委托代理人辛智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宗义认为被告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宗义诉称,原告是居住在雁塔区北池头村的在外职工,2007年4月5日,被告和原告的妻子朱秀芳签订了拆迁协议,其中第8项“王宗义为在外职工,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30㎡房屋,付购房款54000元”。原告认为此协议违背国家法律,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多年来数次上访,被告终于在2016年5月给原告退还购房款4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退还购房款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国家政策,是在上级压力下的不合法行为。被告应按国家法律及政策,依法拆迁,依法安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给付原告剩余购房款9000元及全部购房款9年利息2916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5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与朱秀芳签订了北拆字691号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安置农业人口为朱秀芳、王黎2人,王宗义为在外职工,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30㎡房屋。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第一款规定,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剩余购房款9000元及全部购房款9年利息29160元的诉讼请求,经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究其根本,原告是对《拆迁安置协议书》的异议。根据2015年5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之规定,本案所涉争议并不属于上述情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宗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宗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李理时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朱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