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鲁顺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顺仁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5刑初6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顺仁,男,1941年8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永善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锐源,永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顺仁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兴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顺仁及辩护人李锐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顺仁位于永善县码口镇玉马村白碉社杨柳树弯子(小地名)的耕地毗邻山林,地里庄稼夜间经常被野猪吃。2016年5月中旬,鲁顺仁在耕地中私拉电网,采取“白天断电,夜间通电”方式防范野猪。鲁顺仁在2016年5月26日晚接通电源后,27日早晨忘记断开电源就外出干活。下午17时许,鲁某1放牛路过鲁顺仁家耕地触电身亡。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鲁顺仁为防止庄稼被野猪破坏,在自家耕地中私拉电网,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予以判处。被告人鲁顺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鲁顺仁在他人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鲁顺仁系75周岁老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积极出钱安葬被害人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鲁顺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顺仁家位于永善县码口镇玉马村白碉社杨柳树弯子的耕地毗邻山林,地里庄稼夜间被野猪损坏。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鲁顺仁在耕地边沿私拉电网,采取“白天断电,夜间通电”的方式防范野猪损坏庄稼。2016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鲁顺仁接通电源。27日早晨,被告人鲁顺仁忘记断开电网电源,外出干活。当日17时许,被害人鲁某1(45岁,未婚)放牛路过鲁顺仁家耕地时触电死亡,所放牛也触电死亡。2016年5月29日,经被告人鲁顺仁家属与被害人鲁某1亲属协商,被告人鲁顺仁出具棺木一盒和15000元钱安葬了被害人鲁某1。经码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被告人鲁顺仁亲属另行分期赔偿被害人鲁某1亲属450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鲁某1亲属对被告人鲁顺仁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鲁顺仁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鲁顺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铁丝,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线路布置、被害人死亡现场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鲁某2、鲁某3、陈某、鲁某4、鲁某5、鲁某6、鲁某7、顾某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被告人鲁顺仁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顺仁应当预见自己私接电网,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为疏忽大意,忘记拔掉电源,致使被害人鲁某1放牧牛时触电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顺仁在他人报案后,在家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安葬被害人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鲁顺仁在他人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鲁顺仁系75周岁老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已积极出钱安葬被害人和协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鲁顺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顺仁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人鲁顺仁犯罪所用铁丝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阙 微审 判 员 杨光德人民陪审员 刘佳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兴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