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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范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128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范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旭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