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春萍与大庆鑫远来建材有限公司、吴凤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萍,大庆鑫远来建材有限公司,吴凤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何春萍,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委托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鑫远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万宝园内。法定代表人吴凤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凤宇,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大庆鑫远来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原告何春萍与被告大庆鑫远来建材有限公司、吴凤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春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鑫远来建材有限公司、吴凤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何春萍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