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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李平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2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平,男,1981年10月3日生,吉林省双辽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教师,住双辽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8月9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李平驾驶吉A-OFX**号福田小面包车非法提供校车服务接送学生上下学,行至双辽市某某乡某某村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为核载6人的面包车,当日实载31名幼儿及一名成人。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证明;3、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白某、郑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平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平非法提供校车服务接送学生上下学,严重超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宣读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李平驾驶吉A-OFX**号福田小面包车非法提供校车服务接送学生上下学,当行至双辽市某某乡某某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为核载6人的面包车,当日实载31名幼儿及一名成人。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作案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张辉驾驶吉A-OFX**号小型面包车接送学生的情况。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李平的驾驶证情况。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李平驾驶的吉A-OFX**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信息情况。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平的到案情况。5、双辽市公安局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平在双辽市居住,其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任何违法劣迹行为。6、现场录像,证明被告人李平危险驾驶的现场情况。7、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平的户籍情况。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在某某幼儿园上班,今天早晨6点30分左右,李平园长驾驶一辆像大金杯那样的车到我家接我,上车后我和李平去接三四个学生,又到万金村接四五个学生,又到某某村接四个学生,行至距幼儿园不到一里地时被交警查获了。当时这辆车上具体有多少人我不知道,好像十多个。我在某某幼儿园工作五六个月了,这五六个月都是用这辆车接送学生。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女儿张某在某某幼儿园上学,幼儿园是李平开的。李平八九个月前就驾驶一辆像金杯那样的车每天接送张某上下学,每个月300元钱,包括中午饭费、车费、学费。2016年6月2日早晨,李平就用这辆车接张某上学,当时车上有五六个学生。10、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我女儿白某某在某某幼儿园上下学,这个幼儿园是李平和王某某开的。白某某平时上学由李平负责接送,他每天开一辆像金杯那样的车,车牌号尾号是XXX来接孩子。白某某在某某幼儿园上学一年多了,基本上李平每天都用这辆车接送她。2016年6月2日早晨,李平就用这辆车接白某某上学,当时车上有孙老师,还有四五个学生。1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我儿子郑某某在李平开的某某幼儿园上下学,郑某某平时上学由李平负责接送,他每天开一辆像金杯那样的车接孩子。郑某某在某某幼儿园上学一年了,自从他去幼儿园就由李平驾驶这辆车接送。2016年6月2日早晨,李平就用这辆车接郑某某上学,当时车上有个女老师,还有六七个学生。1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女儿叫付某甲,她在李平开的某某幼儿园上学,她有时坐面包车有时坐校车上学,大部分时间是坐面包车,面包车是李平驾驶的。付某甲在某某幼儿园上学一年多一点,这一年多由李平和女老师孙某某接送,李平每天都用这辆车接送付某甲。2016年6月2日李平驾驶这辆车接付某甲了。13、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儿子叫聂某甲,在李平开的某某幼儿园上学,他平时上学由李平负责接送。聂某甲在某某幼儿园上学一年多一点,李平每天用类似金杯的车辆接孩子。2016年6月2日聂某甲上学了,在李平驾驶的车接送途中看见警察了。14、被告人李平的供述,证明我开某某幼儿园,2016年6月2日早晨6点多我驾驶吉A-OFX**号福田小面包车从我家出发接孙某某老师,然后到某某乡接三个孩子,到汤头村接了两个孩子,到王某接了大约四五个孩子,到万某村接了五六个孩子,最后回到清某村接了十多名学生就前往某某幼儿园,马上到学校时被巡逻警察发现了。我今天接的孩子大概人数是30个左右。幼儿的学费是每月300元,接送孩子不单独收费。我的幼儿园是2015年8月1日开始营业的,开业时就买了正规的校车。今年二月份开学后,学生比较多了,一台校车不够用,这辆车就和校车一直分路线进行接送。从今年2月份开始,我每天都用这辆车拉学生30人左右。我知道用非校车接送学生是不对的,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要知道这么严重就不用这辆车了。这辆车检验到2016年1月份,由于我太忙了就把检车的事情忘记了。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平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非法提供校车服务,驾驶非校车车辆接送学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平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王为众审 判 员  顾旭玫人民陪审员  张坤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