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3民初1701号原告:于某。被告:陈某。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款项1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4000元,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被告未到庭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1日在寒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承诺欠原告款项14000元,每月偿付原告1000元,至还清为止,原、被告双方原有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其他无异议。离婚后,被告一直未予偿付,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偿付原告款项1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偿付原告于某款项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