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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6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磊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磊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6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号(长兴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陈世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峰,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磊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乡幸福村*组。法定代表人:范强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永志,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磊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磊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4元,减半收取5852元,由上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茜审判员 王 嫘审判员 苏 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晓都 来源:百度“”